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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心 | 托管班接回孩子,竟发现双眼红肿,听完孩子讲述父亲火了!

福建新闻频道 福建新闻频道 2020-11-27

来源:福建新闻频道《律师在现场》


有些家长因为没有时间照顾小孩,于是在小孩上学期间把他托付给托管机构照料。福州的卢先生向《律师在现场》栏目反映,说他把年仅10岁的儿子送到托管机构后,本以为会省心,没想到却是闹心,现在他非常后悔。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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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照片是卢先生提供的,照片里面的孩子两只眼睛有明显的红肿。卢先生说,5月15日下午下午4点半左右,他接到小孩的时候,孩子就是这个样子。



卢先生说,事发当天中午,他儿子在托管机构里面遭遇这件事情时,跟他儿子同在一个托管机构的一些学生亲眼目睹了这个过程。



卢先生表示,不仅事发时没有其它的托管老师介入,事后托管老师也没有去安抚他儿子。这让他很寒心。事发时,卢先生并不知情,直到当天下午两点钟左右,接到学校老师的电话,说发现他儿子的情况不对劲。



心急如焚的卢先生马上联系他儿子的托管老师,一开始没有联系上,后来他把情况向另外一个联系上了的托管老师反映。



卢先生说,他当时选择这家托管时,压根没想到会出这种事。他儿子的托管老师姓林,是一位中年女士。在当地派出所门口,记者见到了这位林老师,但她不愿意接受采访。



卢先生表示,他很难理解这位托管老师的行为。卢先生很气愤,他说作为父亲,他自己都舍不得打孩子,凭什么让托管老师来打。就算孩子有调皮捣蛋,托管老师也不应该动手。那么,那位托管老师到底有没有打卢先生的儿子?



事发当天,卢先生把这件事报警处理。



对于卢先生报警处理的行为,公益律师表示赞同。公益律师表示,监控视频是最直观的证据,卢先生可以当场要求出警的警察调取现场的监控视频,或者查封监控设备。事后也可以提出申请。



对于监控坏了这种说法,卢先生表示质疑。



那么,托管老师到底有没有打卢先生的儿子呢?在卢先生的带领下,记者和公益律师来到涉事托管机构的楼下,见到了卢先生指认为快乐托管负责人的一位女士。这位托管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她不想接受采访。



卢先生说,涉事托管老师在派出所做的笔录,没有承认有打他儿子,看不到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涉事托管机构的相关人员也不接受采访。事情真相到底是怎样的,目前不得而知。卢先生表示,他对这家托管机构非常失望。



卢先生说,事发当天,到派出所做完笔录后,他带着他儿子去了医院诊治。


公益律师表示,仅仅去医院诊治是不够的,卢先生还应该向公安部门申请去做一个伤情鉴定。然后,根据伤情鉴定来处置这件事。公益律师说,如果达不到轻微伤,就是一个一般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维权的途径。


公益律师 黄诚浩 VS 学生家长 卢先生:

一个是你们已经形成一个托管合同关系,你可以提起合同自诉。但合同自诉里面会存在一个障碍,你只能够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包括小孩子医疗费的损失,包括营养费等这些损失,你家长为了带小孩去看病,交通费的一些损失等等,这些损失。但是如果你提起一个侵权自诉的话,可以提起相应的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项目会多一点点,但是它的举证责任相对会多一点。


目前,双方已经到当地派出所调解过一次。



卢先生要求先做伤情鉴定,然后再做处理。卢先生表示,他跟托管机构之间没有签订合同,不知会不会影响他维权?



对此,公益律师表示,卢先生跟托管机构有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公益律师 黄诚浩 VS 学生家长 卢先生:

你跟托管是形成了一个托管合同的,虽然你们双方没有签订这个合同,但是实际上你也付费了,你把小孩子送到那边去了,实际上她有负责看管你的小孩,这个是有存在的。因为从合同的角度来说,它是有义务要保障你小孩子的人身安全的。


卢先生表示,经济赔偿还是次要的,最重要的是要安抚他儿子的心灵。





律师解读 

1托管机构是否属于教育机构?法律上对托管机构有没有特别的规定和约束?

一是经营者利用自家房屋或租用小区内房屋开办的家庭作坊式的代理家长班,主要负责学生的午餐,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小饭桌”。

二是负责对学生学习进行辅导的学习班。第一种 是以企业注册方式成立的法人单位,就是一般所说的公司性质。他的成立、日常经营、解散等行为由工商局来管理、监督。

第二种 是存在教育培训的功能的,是需要教育局这样的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办学许可证。依照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配备有相应硬件设施、办学场地,有相应资质的校长、教师、会计等工作人员。设立要求比较严格、规范,主要是受教育部门的监督管理。


2如果托管机构的监控真的被毁坏了,卢先生该如何举证孩子的伤是托管中心托管期间造成的?

假定监控真的被毁坏了,这个案件事实就需要从其他角度来举证推定卢先生小孩在托管中心遭受人身侵害的事实了。

首先 卢先生接到学校老师的电话,说明了在校前小孩受到人身侵害的客观事实,进而卢先生进行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已经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的询问结合托管机构工作人员的短信也可以证实小孩在托管机构被伤害的事实,并且在受伤后小孩有进行治疗,那么也可以进一步确定被人身侵害的发生时间。

以上事实可以高度盖然性推定卢先生的小孩是在托管中心收到伤害的,那么作为经营单位来说就是为第一责任人,要为此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了从现有的技术手段来说,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采集托管机构的监控存放硬盘,进行数据恢复。


3孩子在教育机构被老师体罚,不仅身上的伤看得见,心理上的伤虽无形却更加伤人。如果今天这件事被证实确实存在,那么,卢先生可以为孩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可否进行精神损害鉴定?

这个事情来看,存在相应的医疗费以及卢先生为治疗小孩病情期间合理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都是可以主张的。但是如果我们要从精神损害赔偿角度来主张,那么一般是需要依据《侵权责任法》角度来主张,个人建议做一次精神损害方面的鉴定。因为从司法惯例来说如果人身损害存在伤残等级,一般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主张对应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如果没有达成伤残等级,则需要单独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论或专家意见进行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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